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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自然人股东成本原值申报的告知书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号)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在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需一并申报自然人股东持股成本原值,并由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申报资料出具鉴证报告;未申报限售股成本原值的股东,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成本原值及合理税费。

各位自然人股东需结合自身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持股成本原值申报,如进行申报,应按要求提供相关申报资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现将相关事项予以告知。

一、需申报持股成本原值的自然人股东请提供以下资料:

1.自然人股东亲自签署的《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声明及承诺》(见附件);

2.自然人股东持股成本原值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股权证、支付价款凭证、股权转让协议、个税缴纳凭证等(均需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3.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原件。

二、在申报期间内不进行申报或者无法提供完整的持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的,视为自愿放弃持股成本原值申报。不进行成本原值申报的个人股东在实际转让限售股时,将以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其转让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

三、根据“财税[2011]108号”第三条相关规定,自然人转让新上市公司限售股的,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按20%的税率,计缴个人所得税。

四、申报时间:2016年8月1日前,上午:8:30 -12:00,下午:14:00-17:30。

五、申报地点:贵阳市中华北路77号贵阳银行总部董事会办公室。

六、在申报资料提交完整后,请务必向本行工作人员索要受理凭证,并妥善保管。

七、联系电话: 0851-86859036

特此公告。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7月23日

  ■附件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

声明及承诺